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

廣電三法修改通過

http://news.ltn.com.tw/news/politics/breakingnews/1544438


新聞與兒童節目不得進行置入性行銷,政府與候選人也不得對媒體進行置入性行銷;媒體受政府委託播放的節目,必須揭露由政府出資、製作、贊助或補助資訊。
新法也將購物頻道納入管理範圍,主管機關可訂定辦法,規定購物頻道插播式字幕的具體使用方式與基準。
有關自製節目比例,新法規定,廣播與電視節目本國自製節目比例不得少於70%;戲劇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50%,藉此保障國產自製節目與戲劇。
為因應數位匯流,三讀條文將無線電視、頻道業者、系統業者裁罰標準統一化,未來各平台業者若有廣告超秒、節目廣告化或妨害風序良俗等情況,均處相同罰則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