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年電台執照還沒開放,做流行音樂節目,影響力非常大,唱片公司付錢給主持人交換打歌,是行之有年的潛規則。換在美國,這是違法的,1959年爆發的醜聞,毀掉了早期搖滾重量級DJ Alan Freed的職業生涯(請查Payola這個字,有很多精采故事)。但在台灣,同行見怪不怪,不少受歡迎的節目都這麼做,算是不拿白不拿的津貼。我寫blog嘛,隨自己高興寫,好東西稱讚一番,爛東西,懶得提...
但也有極受歡迎的節目,堅持不拿唱片公司的「打歌費」,家母便是一個。她說:拿了人家的錢,就不能自由選播自己喜歡的歌,何必呢,她才不幹呢。你們可知道這樣一句話,是把多少真金白銀往外推?
時移事往,現在付錢打歌已是唱片公司直接付錢給電台,電台強制排到電腦歌單裡,DJ非播不可。這種明目張膽的業務置入,同行也早已見怪不怪了。時代果然是進步了嗎?
喔,少數幾個我指名罵的,都是針對那些大公司,年營業額上百億那種啦,不是那些HiFi音響牌子啦,小生意不值一罵...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