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

演唱會該給詞曲創作者的份

https://www.mirrormedia.mg/story/20161202ent008/index.html

一場演唱會的主辦單位,除了要支付給歌手(或表演者)唱酬,還要經由歌曲的集管單位,另外付一筆「公開演出權利金」給歌手所演唱歌曲的詞曲創作人。權利金該支付多少?則要用票房收入乘以各國規定的百分比計算。
例如,卡卡演唱會共唱了24首歌,其中有23首歌屬於MUST(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)管理,台灣的費率規定為2.2%。
一張票若是1000,那得付22元,還真是小數字...

卡卡2012年受「寬宏藝術」邀請來台演唱,事後這筆公開演出權利金卻因費率爭議,打了兩年官司;直到2014年訴訟審議判定費率仍維持2.2%,寬宏才把這筆錢付給了卡卡。
同樣的狀況,也發生在江蕙多達25場、總票房估計約10億元的「祝福」封麥演唱會上。江蕙經紀人陳子鴻與卡卡同屬MUST會員,他為江蕙創作的〈幸福的溫度〉〈遠走高飛〉〈無邊無岸〉等多首歌曲在演唱會上被演唱,事後同樣沒收到這筆公開演出權利金。
這...到底誰欠誰啊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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